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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更新电池指令有害物质限制

  • 发布时间:2021/2/25
  • 来源:深圳凯瑞产品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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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0日,欧盟发布新电池法草案,拟废除欧盟现行的电池指令,将其关于电池的管控要求从“指令”转变为“法规”, 计划建立新的电池监管框架。该草案将电池重新划分为便携式电池、汽车电池、电动汽车电池及工业电池四类。新电池法草案仍保持欧盟现行电池指令中对电池中汞元素和镉元素的限制,但对限制条件和豁免条件拟进行技术更新。


欧盟原于2006年9月26日颁布的《电池指令》(2006/66/EC)并于2008年9月26日生效,其中对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禁止生产和销售汞含量超过0.0005%的电池或蓄电池;禁止生产和销售镉含量超过重量0.002%的便携电池或蓄电(豁免除外)。


若电池、蓄电池存在以下情况:镉含量>0.002%,或铅含量>0.004%时,需按照如下图进行标识,并标注该元素的符号。电池指令对于标识尺寸也有明确规定,且化学符号所占的面积至少为带叉轮垃圾桶标志的四分之一。

 


本次更新有害物质新的限制要求如下:

一、汞:1、电池所含的汞不得超过0.0005%;

       2、2000/53/EC所管控的车辆中所使用的电池 ,均质材料中的汞不得超过0.1%.


二、镉:1、便携式电池所含的镉不得超过0.02%;

       2、第1点所提到的限制不适用于如下用途便携式电池的限制:

        a)应急和报警系统,包括应急照明;

        b)医疗设备

       3、2000/53/EC所管控的车辆中所使用的电池 ,均质材料中的镉不得超过0.1%.(不适用于指令2000/53/EC附件II豁免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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